政策

汕头市深海养殖政策

2025-02-10 10:39:40 次浏览

汕头市深海养殖政策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机制

汕头市深水网箱养殖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试行)适用于汕头市渔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社和从事“海上风电+海洋牧场”项目的海上风电开发公司(或联合体)在本市开展合法的深海养殖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县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给予资金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纳入涉农资金管理。

二、扶持内容

  1. 给予用海补助资金支持

    • 具体补助资金以公顷为单位,按实际养殖面积测算。

      • 在离大陆岸线3公里以上、水深大于12米的开放海域,建设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且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重力式深水网箱按实际养殖面积(每个网箱按2公顷计)给予每年900元/公顷的市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申请用海面积,且补助资金不高于企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用海(每个平台按20公顷计)给予每年900元/公顷的市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申请用海面积,且补助资金不高于企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深水网箱养殖企业用于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当年贷款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贴息。

    • 贴息标准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补贴,每个申报主体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利率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 提高政策性农险财政补贴比例 - 降低养殖企业自负比例,省市县补贴从60%提高到85%,农户从40%降至15%。

  4. 航标设置及维护 - 涉及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等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航标设置及航标维护等,由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负责建设,经航标管理机关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每个申报主体奖补资金100万元。

三、其他规定

  1. 申报单位要求 -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助资金。

    •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 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 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深水网箱养殖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试行)旨在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发展,通过提供用海补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政策性农险财政补贴比例以及支持航标设置及维护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渔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社和海上风电开发公司开展深海养殖项目。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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