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冷水鱼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2025-02-10 10:36:26 次浏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冷水鱼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冷水鱼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冷水鱼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冷水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冷水鱼养殖、加工、经营以及为冷水鱼产业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冷水鱼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规范发展、绿色高效、质量监管、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水鱼产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冷水鱼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冷水鱼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适应。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冷水鱼产业发展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推动新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品牌建设等工作,促进冷水鱼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落实监管措施。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一)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冷水鱼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研发冷水鱼新产品、新技术;(二)推广应用冷水鱼及其产品标准化生产、高效节水、先进机械装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现代渔业技术;(三)参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休闲康养、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民俗文化等相结合的冷水鱼产品销售市场建设;(四)发展冷水鱼产业文化,挖掘、整理、传播冷水鱼文化,推动冷水鱼文化与冷水鱼产业融合发展;(五)鼓励冷水鱼企业、合作社、养殖户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强综合实力,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养殖与加工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冷水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禁止向冷水鱼养殖(场)基地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冷水鱼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场)基地。完善冷水鱼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冷水鱼品种,推广冷水鱼良种良法养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冷水鱼养殖过程中渔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保障冷水鱼质量安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冷水鱼养殖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添加剂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执行。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第十二条 冷水鱼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冷水鱼原辅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冷水鱼养殖经营主体开展冷水鱼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冷水鱼为原料,开发冷水鱼加工衍生品,提高冷水鱼附加值。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冷水鱼生产企业、个人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冷水鱼苗种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规范冷水鱼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

第十六条 冷水鱼加工者应当建立冷水鱼加工档案登记备案、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如实记录法定记录事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冷水鱼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对冷水鱼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和市场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布冷水鱼质量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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