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业环保的法规
关于养殖业环保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养殖场(如养猪场)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没有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应以不污染生活环境与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污染防治要求: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最终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综合利用与治理: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规模化养殖的定义及环保要求
根据《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及相关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义如下:
- 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1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只以上- 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对于规模化养殖,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环评类别:年出栏5000头或存栏2500头的、或者规划化以上选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要求编制报告书,其他规划化以上的需要填报登记表(备案)。
排污许可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重点管理,即需要申办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口、养殖废水回用的实行登记管理,需要实行排污登记,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除了规定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NH3-N)以外,还增加了悬浮固体、磷等指标。
养殖业环保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标准和指南。这些法规和标准旨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