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扶绥养殖用地政策

2025-02-10 10:35:38 552次浏览

扶绥县养殖用地政策概述

扶绥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近年来,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对养殖用地的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扶绥县养殖用地政策的详细信息。

扶绥县养殖用地政策的具体内容

  1. 用地分类管理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用地审批和管理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合法取得用地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 - 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扶绥县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背景

  1. 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养殖用地的管理。

  2.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通知,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 耕地保护政策 -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扶绥县养殖用地政策的执行

  1. 备案和上图入库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2. 政策执行的时间 -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扶绥县的养殖用地政策旨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分类管理、审批备案、合法取得用地等方式,确保养殖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养殖户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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