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最新
湖南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最新
政策概述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养殖用地的相关政策,以下是关于湖南养殖用地流转的最新政策概述: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1. 坚持政策底线: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依法保护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积极引导耕地使用优先序政策落实,加强功能区规划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持续优化管理服务,确保办事少跑腿,程序更透明。
土地流转的审批流程1. 审批权限:
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及以上但不足10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行政村土地经营权的,或跨乡镇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0亩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及以上的,或跨市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申请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养殖用地的特殊政策1.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用地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1号)
湖南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旨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明确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以及针对不同主体的特殊政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