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鸡养殖补贴政策文件
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西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年度实施,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依法在西畴县境内从事西畴乌骨鸡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和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
第四条 资金为财政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西畴乌骨鸡养殖奖励具体条件1. 养殖品种必须是县内具有西畴乌骨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所生产的西畴乌骨鸡苗。
养殖主体从龙头企业购进西畴乌骨鸡苗时,必须到养殖主体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按《西畴乌骨鸡标准化养殖技术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做好饲养管理。
养殖主体按要求自觉接受免疫注射和佩戴畜禽标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档案。
养殖主体销售的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商品鸡,按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数量开展量化补助。
第六条 奖励内容1. 养殖主体饲养出栏的商品鸡。
- 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屠宰加工及销售的商品鸡。
第七条 养殖奖励标准1. 一般养殖主体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1000(含1000)羽至4999羽,每羽奖励2元;脱贫户及三类监测对象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500(含500)羽至4999羽,每羽奖励2元。
所有西畴乌骨鸡养殖主体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5000(含5000)羽以上,每羽奖励3元。
屠宰加工企业年屠宰加工出售商品鸡300万羽以上奖励30万元,每增加销售100万羽增加奖励10万元,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扶持兑现程序
第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兑现程序1. 养殖主体根据合作养殖协议与龙头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商品鸡出栏后,养殖主体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县农科局,县农科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审批,按年度拨付奖励资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养殖主体。
- 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屠宰加工销售数量达到扶持奖励标准后,向乡(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县农科局,县农科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审批,按年度拨付奖励资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兑现给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
第九条 资金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扶持奖励资金安全运行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西畴乌骨鸡养殖主体:与西畴乌骨鸡产业龙头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合作协议开展西畴乌骨鸡合作养殖,出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督促指导,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公示,资金兑现等。
县农科局:开展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督促指导,信息资料复核,向县财政申请资金等。
县财政局:信息资料核准及审批,资金划拨等。
县乡村振兴局:确保扶持奖励办法进入项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