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养殖特种家禽管理办法规定

2025-02-07 10:33:56 次浏览

养殖特种家禽管理办法规定

一、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下岗人员从事特种家禽养殖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工商行政性收费减免。具体政策如下:

  1. 免收第一年费用: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的,第一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2. 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二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二、扶持政策对于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人员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再就业。具体扶持措施可以咨询当地工会和相关部门。

三、税务减免国家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具体减免政策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四、申请流程从事特种家禽养殖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和证件,具体流程如下:

  1. 书面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 初审和签署意见: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 审批: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 申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上述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所需出示的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引种证明、购买种苗的合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具备的场所和设施资料、驯养技术人员和兽医人员资格证书、资金保障证明。

五、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目的依据:该办法旨在规范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3. 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4. 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5. 禁止区域:包括锦江区、青羊区、 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6. 适度区域: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7. 新建条件: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备案制度: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 标准化养殖: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0. 禁止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禁止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禁止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禁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11. 从业要求: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

  12. 疫病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动物防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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