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殖犬类政策最新
国家养殖犬类政策最新
以下是关于国家养殖犬类政策的最新信息:
汕头市犬类管理规定
法规发布日期: 1997年2. 适用范围: 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管理原则: 实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
限制区域划分:
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龙湖区的龙祥、龙津、鸥汀、渔洲街道,金园区的岐山、月浦街道,升平区的鮀浦、龙泉、莲塘、南街道,达濠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礐石街道和河浦区。
禁止事项: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
许可证制度: 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的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必须用于专业表演、动物园观赏、安全保卫或科研、医疗实验需要。
申请流程: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登记和费用: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居住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和免疫证件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登记费10000元,年度审验费3000元。一般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管理条例:
-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在重点限养区饲养在一般限养区登记的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安全保卫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除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车除外)、小型玩赏犬出户时应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定期送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境外携带犬只规定: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特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合格证书。
商业活动规定:
在一般限养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经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狂犬立即捕杀。
违规处罚:
违反规定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养犬的,处以3000元罚款。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未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