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种植业税收优惠政策
养殖种植业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例如蔬菜、谷物、水果、坚果等。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契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其他政策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其他相关政策支持养殖种植业的发展。例如,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用地政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有机肥推广项目等资源化利用政策,以及政策性保险和用水、用电优惠扶持政策等。
养殖种植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契税等方面享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有其他非税收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农业的发展,减轻农业从业者的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