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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种植养殖用地政策解读

2025-02-07 10:31:52 次浏览

农村种植养殖用地政策解读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五、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六、养殖用地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养殖用房,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耕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审批需要一定的流程: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 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养殖用地不给批的解决办法

养殖用地不给批很可能是因为破坏种植条件或者破坏了耕地的耕作层。因此,或者恢复耕地的耕作层,然后再次进行申请。国家对于养殖用地和养殖业的发展是一直在扶持的,但是养殖用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会出现不给批的情况。比如,养殖用地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如果审核不合格,就不被给予批准。养殖场的一些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是按照农业用地来管理的,不用办理农业用地专用审批手续。那些管理和生活用房、储存饲料用房、硬化道路等设施都属于永久建筑物,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八、

农村种植养殖用地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了“五不准”。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将有助于避免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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