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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养殖用地出售政策

2025-02-07 10:31:33 次浏览

山东聊城养殖用地出售政策

以下是关于山东聊城养殖用地出售政策的详细解答:

一、养殖用地的基本规定

  1. 养殖用地的性质: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养殖用地的使用限制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通知,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三、养殖用地的审批和管理

  1. 审批流程: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应该是未利用的空闲地,办理成产业化用地,然后在建场养殖,办理相关养殖证件。如果是撂荒地或林地搞养殖,都要办理征占手续。

  2. 政策支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稳定生猪生产,加强规模养猪场直联直报系统管理,强化产销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及时调整产能,努力避免价格波动伤农伤民。同时,鼓励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就地就近发展养殖基地,支持规模养猪企业就地就近发展屠宰加工,构建动物疫病区域防控一体化和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

  3. 信贷支持:要强化生猪产业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加快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面积上限,养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不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给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未按规定使用养殖用地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等处罚。

山东聊城养殖用地的出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养殖设施使用一般耕地;不准将耕地“非粮化”;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无关设施;未经上图入库的养殖用地不予认可。还有相关的审批流程和政策支持,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希望以上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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