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补贴

2025-02-07 10:31:28 次浏览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补贴概述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补贴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养殖设施用地提供的资金支持和其他优惠政策。这些补贴和政策旨在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当前农村养殖设施用地补贴的主要政策

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用地优惠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27号文件,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要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递交申请书。

用水用电政策

水利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可以授予地下水资源费;在用电方面,执行的是农业用电政策,而不是工业用电政策。

防疫补贴政策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使用的强制防疫疫苗由国家和省财政承担,养殖户不用支付;如果政府因为疫病捕杀的损失给予补助;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费是每头80元;病死猪屠宰损失每头可以获得800元。

环境保护资金支持

建设和改造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还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

不在补贴范围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贴的依据。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人获得。对国有农场和良种场已确权的耕地,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农场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者;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报经所在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补贴标准

每亩补助67元。

补贴程序

  1. 面积申报:以确权登记领证面积为依据,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清册表》,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面积以及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在村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 面积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信息进行调整。

  3. 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确认后,统一汇总上报到县级农业部门。

通过以上分析,国家对农村养殖设施用地提供了多种补贴和支持政策,旨在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养殖户在申请这些补贴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和备案。同时,各地政府的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养殖户还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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