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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养殖业环保政策最新

2025-02-06 10:26:11 次浏览

国家养殖业环保政策最新

政策背景与总体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7-19),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养殖业污染减排,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工程项目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监督执法为保障,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生态化”利用,建设环保、生态、高效的农牧系统,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实现县域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合理,畜牧业科学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规模养殖标准与工作目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地方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工作目标是在3年内,全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有与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贮存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具体措施与实施计划

  1. 制定发展规划与污染防治规划

    • 2016年底前,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 畜牧业发展规划发布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发布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划定养殖区域 -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

  3. 严格准入管理 - 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评管理,新建、改扩建和正在经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 2016年底前,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应完成环评手续,未能通过环评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未按时补办手续、未按时完成整改、治污设施运行不符合规范或不能“委托治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4. 加强监管执法 - 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环境监测与评估

  1. 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

    • 对养殖场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和污染状况。
  2. 开展环境评估 - 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规划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完善养殖废弃物处理体系

  1. 推广先进的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 - 如沼气池、厌氧发酵等,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转化为资源,实现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 加强养殖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 建立专门的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处理的规范和有效,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加强养殖场管理

  1. 加强养殖场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 引导养殖户科学合理养殖,避免过度投放养殖密度。

  2. 强化养殖场的管理和监督 - 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推广生态养殖方式

  1. 鼓励和引导养殖户采用生态养殖方式 - 如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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