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蛙养殖的政策规定
关于林蛙养殖的政策规定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林蛙养殖的相关政策主要目的是保护林蛙资源,打击非法捕捉和销售行为。伊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确保林蛙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养殖许可与条件
养殖许可: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
养殖条件:从事封沟自然养殖林蛙的养殖场点面积应在50公顷以内,并且必须有适合林蛙生活习性的天然河流、池塘作为林蛙孵化、越冬的孵化水面及越冬池。养殖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资金,在林蛙孵化至变态完成期间必须有专人从事饲养、管护工作,并建立养殖台账,详细记录养殖期间的资金投入、饲料投入及人工投入状况。
三、养殖管理与监督
定期监测:各地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养殖场点进行林蛙数量监测,对养殖状况做出评估。对不具备条件及林蛙数量明显减少的场点应依法严肃处理。
回捕管理:养殖林蛙满3年后,由养殖场点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现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回捕林蛙。回捕商品林蛙只允许捕捉3年以上的成蛙,严禁捕捉幼蛙。严禁捕捉、加工、经营春季出河期的林蛙。
四、经营与运输规定
经营许可: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明林蛙合法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运输证明:运输林蛙必须凭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
非法捕捉与销售:凡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破坏林蛙繁殖栖息环境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养殖场点:对养殖场已设的“旱亮子”,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进行处理。
六、其他规定
停捕恢复期:为促进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实行为期两年的林蛙停捕恢复期制度。在此期间,各地林蛙养殖场点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只允许开展林蛙养殖、管护活动。
执法检查:各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及每年林蛙出河、入河季节对本地林蛙保护管理情况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场(所)、村屯、城镇周边地区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
- 非法养殖与经营: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养殖、经营林蛙的,将受到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林蛙养殖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养殖许可与条件、养殖管理与监督、经营与运输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措施。养殖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林蛙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