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边养殖法规
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关于海边养殖的法规及其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详细介绍。
制定依据《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其中的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设定了自由裁量权基准。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过程《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法规科起草初稿,经过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属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的研究讨论,征求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局务会研究通过。
主要内容《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涉及的渔业行政处罚设定了自由裁量基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该处罚种类不设定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定三档基准:
- 违法程度较轻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面积未满1000平方米的,其他养殖方式面积未满2公顷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违法程度一般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至未满3000平方米的,其他养殖方式面积2公顷至未满7公顷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3000元至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违法程度较重的:网箱、渔排、围网养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其他养殖方式面积7公顷以上(含7公顷)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6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的违反《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弃置废弃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废弃的养殖设施。
第四部分: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定三档基准。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具备养殖条件和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查,最终由市农牧业局领导审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海水养殖业,推进生态养殖,促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该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海水养殖生产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水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水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推广生态养殖。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宁德市关于海边养殖的法规及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