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湖泊养殖的政策

2025-02-05 10:31:33 次浏览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根据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湖泊定义: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2. 管理和保护原则: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3. 湖泊保护名录制度:常年水面面积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4. 保护规划编制: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保护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5. 跨行政区域湖泊保护: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规划应由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6. 保护措施: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生态水位,规定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时应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 禁止性行为: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8. 人工养殖规定:湖泊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

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根据《惠安县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修编)》,该规划旨在规范海水养殖秩序,确保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和高效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1. 禁止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 限制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展水产养殖;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限制开展网箱围栏养殖。

  3. 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淡水养殖区等。

湖北省珍珠禁养限养令

湖北省环保局与省农业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的意见》主要目的是治理湖泊珍珠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 禁养规定:严禁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湖库中养殖珍珠,已养水面年底前要全部拆除。

  2. 限养规定:严格限制在精养池、池塘养殖珍珠。精养池、池塘不得再新增养殖面积,严格控制养殖密度,挂养密度每亩不得超过500只,严禁投肥养殖。

  3. 专项整治:湖北省将展开珍珠养殖专项整治,对违法养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云南高原湖泊生态保护和发展

根据农办案〔2016〕17号文件,国家将从增殖放流、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等方面对云南高原湖泊渔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具体内容包括:

  1. 国家高原湖泊生态保护、发展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推进云南高原湖泊生态渔业、产业精准扶贫发展。

  2. 扶持政策:国家应加大扶持云南高原水产行业、企业,在政策、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额度上给予重点倾斜。

关于湖泊养殖的政策主要包括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珍珠禁养限养令以及云南高原湖泊生态保护和发展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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