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城养殖用地政策文件
潍城养殖用地政策文件
以下是关于潍城养殖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信息:
政策概述潍城区对于养殖用地的管理主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具体政策1. 用地审批:
- 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耕地保护: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相关通知,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土地流转:
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违规处罚: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设施建设。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即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潍城区的养殖用地也可以用于牲畜饲养、休闲农业、生态农场等经营活动。例如,潍坊潍城区有 亩畜牧养殖用地经营权出租,价格面议,可流转3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潍城区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遵循国家关于农业用地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养殖用地的申请、审批、流转和使用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