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改养殖用地
田地改养殖用地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以下是关于田地改养殖用地的相关信息:
一、基本农田转为养殖用地的法律程序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而言: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申请:
若是想在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需要先向相关国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并不一定会被批准,对于没有被批准的情形,不得擅自修建养殖场。
注意事项:
在建设养殖场之前,需要了解当地对养殖场要求的证件和手续,以避免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的养殖场无法得到全部的征收补偿。
对于违法建设的养殖场,由于缺乏相应的证件,可能无法得到全部的补偿。
二、养殖用地的法律规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养殖业。
允许使用的特殊情况:
尽管原则上养殖场不能使用基本农田,但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其他农田的申报方式:
如果所涉农田为一般农田,可按设施农用地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可到当地的县农委、县国土局详细咨询。
三、养殖用地的审批和规划
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规划要求:
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应予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十分珍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程序,田地改养殖用地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对于基本农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对于一般农田,可以通过设施农用地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进行申报。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事先经过国土部门的统一规划,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