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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养殖尾水标准

2025-02-10 10:15:44 次浏览

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概述

海南省作为水产养殖大省,近年来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以下是关于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详细信息:

标准制定背景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于2019年6月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解决因缺乏明确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监管难题。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一标准,海南省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主要内容

  1. 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

    • 规定水产养殖尾水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达到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值,方可排放。

    • 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

  2. 养殖尾水分级管理要求

    • 根据GB3838中水质水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排放标准。例如,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适合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排放口应达到一级标准值。
  3. 监测指标和限值

    • 对淡水养殖尾水和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分别规定了一级标准值和二级标准值。

    • 规定了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硫化物、总余氯、铜和锌共10项排放限值指标,并规定了相应指标的测定方法。

    • 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相应的标准限值;海水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一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一级标准限值,二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二级标准限值。

标准实施情况

自2019年实施以来,该标准使得海南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了明确的依据,能够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进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新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新标准进一步优化了水产养殖尾水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特别是对总氮、总磷提出了限值控制要求,以更好地适应海南省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标准实施时间表

  • 新(改、扩)建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 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实施时间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海南省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展现了对环境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改善水域环境质量,还能推动水产养殖业向更加绿色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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