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养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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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修订背景
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湖南省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主要内容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 条例旨在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 屠宰生猪应当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除外。
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养殖、屠宰及加工、配送等一体化发展 - 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促进生猪屠宰行业优化升级。
- 鼓励支持地方猪养殖企业配套发展屠宰和肉类加工,促进地方猪特色产业发展。
生猪屠宰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遵循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 -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应符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 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供应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选址和环境保护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选址应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保护条件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屠宰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
生猪产品储存运输和配送 -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产品存放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能及时销售或出场的生猪产品应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措施储存。
运输车辆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鼓励建设生猪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满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生猪产品平价供应的需求。
歇业停业和注销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得擅自停产,因故歇业、停业预计持续超过十日的,应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申请注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交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职责及交流轮岗
种猪、晚阉猪注明
- 屠宰种猪、晚阉猪的,应在生猪胴体上加盖专用标识、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晚阉猪。
无害化处理
发现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情况时,应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处理。
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质量追溯 -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修订进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 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主要围绕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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