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

养殖动物承诺书

2025-02-19 09:05:03 次浏览

[畜禽养殖承诺书 1]在养殖过程中,向政府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接受村两委及防疫安全协管员的养殖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养殖过程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现的质量安全事件负主体责任。

三、保证所养畜禽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养殖场引进,并经检疫合格。种畜禽附具引种合格证明。

四、保证养殖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全部从合法渠道采购,并经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在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合格疫苗进行防疫,做到“应免尽免”,应免率达 100%。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保证养殖过程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畜禽严格按照农业部“五不一处理”进行处置。即对病死动物不屠宰、不食用、不转运、不销售、不丢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作好详细记录,档案保存两年以上。对病死畜禽的垫料、排泄物及废弃物等作堆积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畜禽粪便、污水处理的设施设备,做好畜禽污染防治。本场(户)如果出售、扔弃病死畜禽,或对病死畜禽作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之处理,愿意接受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六、养殖过程中保证建立准确、真实的养殖档案,饲养畜禽按规定要求佩带畜禽标识。

七、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畜禽产品、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取样检测,并对抽样样品检测结果负责。

八、畜禽出栏前要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站提前 3 天申报检疫,并提供畜禽养殖档案等相关材料。

九、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十、本承诺书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村委、养殖场(户)各一份。

[畜禽养殖承诺书 2]本养殖场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 20xx 年第 7 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本人已知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备查,每批畜禽入场前提前 24 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承诺书 3]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抗菌素物,严格执行兽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期、休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不在饲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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