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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税收如何征收

2025-02-13 09:43:33 次浏览

生猪养殖税收的概述

生猪养殖税收的征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生猪养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合作社购进猪仔饲养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 惠政策条件难以确定,纳税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方能核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2.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特别提醒,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生猪养殖专业户养殖并销售生猪可以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养猪专业户同时销售外购猪肉,则需要分开核算,就外购部分申报纳税。如果无法正确划分应税与免税收入,将存在合并征税的风险。

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对于全部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无需计算增值税。如果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货物和费用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和费用,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其进项税额已做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需要做进项转出。

对于部分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部分的会计分录与全部免税的处理相同。对于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或费用。如果购进货物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采用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生猪养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合作社购进猪仔饲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生猪)可以免征增值税。这些政策有助于减轻生猪养殖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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