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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三有动物贩卖

2025-02-07 09:17:25 次浏览

养殖三有动物贩卖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养殖和贩卖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是关于养殖和贩卖三有保护动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养殖三有保护动物的合法性

  1.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需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提供合法的野生动物凭证。

    • 有经营的场所、足够的资金。

    • 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和兽医师。

    • 提供有关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资金、人员、技术的情况报告。

    • 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的报告。

    • 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2. 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 提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资金等情况的报告。

    • 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证明。

    • 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

贩卖三有保护动物的合法性

  1. 禁止非法贩卖

    • 贩卖三有野生动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

    • 如果贩卖三有野生动物,将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合法渠道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养殖和贩卖三有保护动物并不违法,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经营。任何非法养殖和贩卖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养殖和贩卖三有保护动物之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所有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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