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养殖用地规划最新政策
应城养殖用地规划最新政策
以下是对应城养殖用地规划最新政策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背景与变化
政策变化:
2019年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021年政策收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全面收紧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政策执行:
新政策对养殖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地方。新政策不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即使是少量且能补划也不行。对一般耕地的使用也受到严格控制,并要求落实“进出平衡”。
县级政府需要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来落实“进出平衡”。
新政策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设施农业用地需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二、养殖用地审批与管理
审批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有需求的个体需要找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视不同情况而定。
分类管理: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政策支持与补贴
政策支持:
国土资源部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财政补贴:
新政策包括加大对养殖户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其养殖成本。
规模以上的养殖户需要定期检疫检验,以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应城养殖用地规划的最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养殖用地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
养殖用地审批流程和分类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
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措施旨在降低养殖户的经营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的变化和实施将对养殖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养殖户在规划和建设养殖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