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养殖用地转让政策
甘肃养殖用地转让政策
一、养殖用地的分类和审批
根据甘肃省的相关政策,养殖用地分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养殖用地两类。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养殖用地:
-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类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养殖用地:
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养殖用地的转让
转让条件:
农村的经过村委会批准的养殖场用地,一般不鼓励转让。
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
转让过程需要到当地村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办理转让手续。
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养殖用地。
转让流程:
获得村委会的同意。
到当地村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受让方再次需要转让,也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遵循相同的转让手续。
三、相关政策支持
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
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税收政策: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地方权限内,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对闲置低效用地,应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依法促进低效用地转让再开发利用。
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转让机制: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
细化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规则,确保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合法性。
出租管理:
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确保出租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明确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上缴规定。
抵押机制: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确保抵押权人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
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允许自然人、企业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
五、交易平台的建立
建立交易平台:
- 建立规范的交易平台,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政策和规定,甘肃省旨在规范养殖用地的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强调了土地管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