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养殖厂房招商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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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兴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本激励政策是为支持来宝投资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入统计的“1+2+2”现代工业、“4+6”现代服务业、“4+3”现代农业等绿色产业项目的企业。重点支持“先进材料、铜铝精加工、文体旅游、康养(中医药及大健康)、现代物流、高山有机茶、有机蔬果、特色养殖”(不含水电、矿产资源开采)。其中在汉白玉下游产业中,取得认证的食品级、药品级以上碳酸钙及以碳酸钙为主要原材料的二次转化产品加工项目可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享受本激励政策的项目需达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其中:第一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2000万元及以上,第二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5000万元及以上,第三产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5000万元及以上。
(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引进的物流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文化旅游用地支持
(一)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和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土地开发文旅项目。除永久性建设用地外,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向项目业主提供土地。
(二)对新引进文旅企业用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第六条 厂房支持政策: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受企业委托,可由第三方企业与投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 新落地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新落地先进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根据地方经济贡献可由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生产性设备给予一定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1亿元: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12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6%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15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8%补助;项目达产后年亩均地方经济贡献达18万元/亩,其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金额可给予不超过10%补助(工业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雅安经开区宝兴园内企业,按照《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第八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的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2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在宝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宝兴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企业总部注册地迁至宝兴并在宝兴纳税或新引进的总部经济,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按最高不超过财政新增贡献的90%给予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