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养殖占地新政策
衡水养殖占地新政策
以下是关于衡水养殖占地新政策的详细信息:
政策变化与审批要求
政策变化: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审批要求:
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政府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办证流程
申请与备案:
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解决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
注意事项:
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交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解决养殖备案手续后,不得改作他用。停止养殖后及时复耕,否则按照违法占地处置,予以拆除和罚金的处罚。
新政策实施
优化政策措施:
优化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修改完善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加快养殖用地新政策实施进程,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形成养殖用地调控合力。
加强管理与整合:
加强养殖用地管理与整合,盘活存量畜禽养殖用地资源。
做好区域化畜禽养殖全局统筹规划,综合分析退养、闲置畜禽养殖场利用现状、区位、周边用地情况等,坚持“保留、改造、拆除”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利用。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衡水地区的养殖占地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控制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
实施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养殖用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划。
加强对现有养殖用地的管理与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依法处理土地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