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管理法律法规
动物养殖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动物养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动物健康,防止疫病传播,同时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动物免疫管理制度
1. 遵守《动物防疫法》养殖场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照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 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 使用合法疫苗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 疫苗出入库制度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 废弃疫苗处理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 接种及反应处置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 操作规程和消毒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9. 免疫标识和档案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 完善免疫程序和免疫制度根据本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免疫程序和免疫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1. 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 临时性措施- 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肉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限制人员流动。
3. 报告内容- 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
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 生活区每月大消毒一次。
2. 售羊周转区周转宿舍、出羊圈、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羊后大消毒一次。
3. 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4. 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5. 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6. 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羊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7. 各栋羊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8. 羊舍、羊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9. 人员消毒进入羊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1. “五不一处理”原则当养殖场的生羊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