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养殖使用土地政策
农业养殖使用土地政策
农业养殖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以下是相关政策的详细说明:
用地优惠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127号文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要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然后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递交申请书。
用水用电政策水利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可以授予地下水资源费。在用电方面,执行的是农业用电政策,而不是工业用电。
防疫补贴政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使用的强制防疫疫苗由国家和省财政承担,养殖户不用支付。如果政府因疫病捕杀,损失将获得补助。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费是每头80元;病死猪屠宰损失每头可以获得800元。
环境保护资金支持
建设和改造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以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
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核备案。
租赁和补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需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若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在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具体申请流程
选择用地养殖用地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新建养殖场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提交申请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建设用地审批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农业养殖政策和补贴每年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政策还需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