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地政府征用有补贴
养殖地政府征用的补贴情况
当养殖地被政府征用时,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被征地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下是对养殖地政府征用补贴的具体说明:
一、补偿项目
土地补偿 - 如果养殖地是自己承包的土地,且土地确权明确,那么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 如果养殖地是租用的土地,则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养殖场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棚、饲料储存设施、办公用房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对于有合法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的养殖场,可以根据实际产值情况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 - 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
- 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也可以获得补偿。
禽畜出清补偿 - 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 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 - 平均每亩补偿 万元。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注意事项
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 -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社会保障费用 -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协商与法律途径 - 如果对补偿标准或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机构解决或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地政府征用时,被征地者有权获得土地补偿、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以及禽畜出清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应严格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