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
政府对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以下是相关政策的具体
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主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这些主体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核备案。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租赁和转让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补偿规定
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养殖用地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租金补偿、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装修和设备投资补偿、业务损失补偿等。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手段。
五、宅基地补偿内容
宅基地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四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总金额最高可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将得到等价补偿,而青苗费则会根据农作物的种类进行定价。
六、申请流程
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
来说,政府对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旨在支持和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同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