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庭农场养殖政策
山东省家庭农场养殖政策
山东省为了支持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特别是在养殖方面有不少具体的措施。
一、土地政策1. 用地优先安排:对于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
- 农业设施用地: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可以按照相关通知和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财政支持1. 免收登记注册费用:家庭农场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 享受惠农政策:确保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各项惠农及税收政策。
三、认定和管理1. 省级示范场认定:山东省制定了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认定,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主体规范:要求家庭农场主体规范,场所齐备,设施配套,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生产标准化:要求家庭农场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生产过程机械化: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产品品牌化: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产品销售订单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四、规模要求1. 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500亩;设施种植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 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 经济效益: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市、区)平均产量10%以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生态效益: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六、申报和管理1. 组织申报: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市。各市根据本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
- 申报材料:包括初审文件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通过这些政策,山东省希望能够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