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蛙养殖有新政策吗
林蛙养殖新政策概述
以下是关于林蛙养殖的新政策和相关信息:
1.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伊春市人民政府对林蛙资源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条:为了打击非法捕捉、销售野生林蛙行为,保护野生林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捕捉野生林蛙及破坏林蛙繁殖栖息地。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破坏林蛙繁殖栖息环境的行为将受到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从事林蛙养殖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并且要有适合林蛙生活习性的天然河流、池塘作为孵化和越冬场所。
第四条:养殖林蛙满3年后,由养殖场点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现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回捕林蛙。
第五条:严禁使用影响林蛙繁育的方式回捕林蛙,如“旱亮子”等妨碍林蛙自由迁移的方法。对养殖场已设的“旱亮子”,要给予拆除处理;对拒不拆除的,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处理。
第六条: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明林蛙合法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七条:运输林蛙必须凭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2. 养殖石蛙、林蛙需要办理的证件
养殖石蛙、林蛙都需要在当地林业局办理特种动物繁养(驯养)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由于石蛙属于保护动物,其审批相对严格。而对于林蛙,由于部分地区养殖过多过滥,影响了野生资源的生态平衡,因此管理也比较严格。
3. 农业农村部关于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业村部和局关于进一步规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整治内容包括:
开展地毯式排查:逐场逐户进行蛙类养殖生产排查,摸清辖区内蛙类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排查蛙类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
加强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及结果监管:增加蛙类样品的采样数量,对产地兽药残留监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有明确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出塘销售。
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服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
4. 吉林省的专项扶持资金
虽然国家暂时没有对林蛙养殖的扶持政策,但吉林省设有专项扶持资金。具体申报情况可到当地特产部门咨询。
林蛙养殖在保护野生资源、规范养殖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了新的政策和规定。养殖户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身养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