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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2025-02-14 10:33:39 次浏览

抚州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以下是关于抚州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

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1.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主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要求包括:

    •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收紧与“五不准”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新的政策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3.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4.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抚州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涉及分类管理、政策收紧以及“五不准”等方面。无论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和个人,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养殖用地。同时,政策还强调了对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保护,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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