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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生猪养殖的政策

2025-02-14 10:32:13 次浏览

国务院对生猪养殖的政策

政策背景与目的国务院对生猪养殖的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猪肉供应,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

具体政策内容

  1.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 - 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圈舍的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实施补贴。

    • 补贴标准包括:圈舍新建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 对年出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猪舍标准化改造、粪污处理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实施补贴。

    • 共落实资金200万元,建成8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3. 能繁母猪补贴 -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每头补贴50元。

    • 100元。
  4. 能繁母猪保险 - 保险费按母猪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费48元/头。

    • 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承担6元/头,养殖户(场)承担12元/头,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5. 贷款贴息政策 - 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6. 支持新建、改扩建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 - 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

  7. 临时性生产补助 - 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

  8.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政策执行步骤

  1. 申报备案 - 新建的规模养猪场必须到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经当地镇街人民政府盖章并报区畜牧兽医局同意后方能修建。

    • 在修建过程中,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区畜牧兽医局可帮助其规划设计。
  2. 遵守法律法规 - 严格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要求,禁止在禁养区内修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禁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养殖档案。

  3. 种猪引种 - 引进的种猪必须从国家和重庆市确认的并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种,同时具备引种发票、种猪出场合格证和系谱。

  4. 猪场建设要求 - 所修建的猪场要求猪舍选址合理,并符合相应的用途,设施设备齐全,如产仔母猪舍应有保育栏和保温设备等。

    • 要有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如沼气池等,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国务院对生猪养殖的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补贴、贷款贴息、保险、技术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生猪生产的发展,保障猪肉市场的稳定供应。养殖户在享受政策支持的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确保生猪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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