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殖狗狗补贴政策
以下是关于重庆养犬相关政策的详细信息:
重庆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分区管理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
一般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
养犬数量限制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规处罚- 超数量养犬: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其他规定- 文明养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 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清理粪便: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情况
控制伤人犬只: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法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
其他补贴政策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 补贴对象: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补贴范围:养殖环境意外死亡的动物。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体重和体长的病死猪,补助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 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 - 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 - 病死猪体重 (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 - 病死猪体重< 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申请程序:业主提出申请,乡镇兽医机构审查,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划拨。
申请材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綦江区新盛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强制免疫补贴- 补贴对象: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
补贴范围:包括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
补贴标准: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申请程序:业主申报--街镇初审签章--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公示--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市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划拨。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