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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产养殖用地政策

2024-12-14 09:25:47 次浏览

农村水产养殖用地政策

政策背景与重要性

近年来,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特别是在养殖和种植用地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这些政策对于农村水产养殖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主要政策规定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水产养殖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水产养殖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水产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与管理

  1. 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

  2. 附属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3. 配套设施用地

    指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政策执行与监督

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农村水产养殖用地政策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养殖户在进行水产养殖前,务必了解相关政策规定,避免违规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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