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官方最新政策文件
2024年7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政策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之前政策比较宽松,由乡镇备案即可。但新的政策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用了“批准”一词,还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
设施农业用地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联合政策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具体审批流程
养殖用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步骤1: 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步骤2: 乡镇政府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步骤3: 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当前养殖用地的政策主要强调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同时,明确了养殖用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养殖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促进农业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