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殖业政策
嘉兴市养殖业政策概述
嘉兴市在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
进一步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是主要
发展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农牧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设施先进、监管长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构建以农牧结合为核心的生态养猪业;积极培育新型畜牧业主体,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生猪养殖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0万头;生猪养殖规模化水平达到85%以上,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年出栏量占比达到52%以上;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30个,市级星级规模场100个;畜牧业经营方式加快转变,培育新型畜牧产业经营主体10个;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全面推广,规模生猪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配套生态消纳土地113万亩。
主要措施1. 因地制宜,积极落实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编制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
根据下达的生猪存栏控量指标,科学测算生猪养殖用地规模。
督促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或协议对接等方式,配套与养殖场规模相匹配的生态消纳土地。
依法行政,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各县(市、区)要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实行分类管理。
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力争在2013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规划用地、环境评价、动物防疫等条件审查。
严格准入,有序提高规模养殖比重:
按照“总量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对原持有合法审批手续但因区域布局调整被列入禁养区范围的规模养殖场,当地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在规划区内安排相应的畜牧用地。
规划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应按规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审核不通过的,限期关闭。
引导散养户通过组建合作社或参股等形式,在规划区内建设畜牧小区,推进集聚养殖,实行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
突出重点,探索实行分类管理:
- 将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分成四类进行管理:集约化养殖场(畜牧小区)、家庭农场型养殖场、小型养殖场和生猪散养户。
多措并举,全面落实生态措施: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完善现有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
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模养殖场污水通过生态消纳土地实现生态循环利用,干粪通过集中处理制成有机肥实现再利用。
强化监管,严格规范养殖行为:
建立健全生猪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向农业经济部门办理养殖场备案手续。
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向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加大对生猪饲养投入品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加大投入,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
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要求,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标准化建设。
鼓励规模养殖场配置成套牧业机械设施,应用计算机管理、数字化信息采集、网络化数据传输等信息技术,提高畜牧养殖智能化程度。
培育主体,着力构建新型产业体系:
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对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养殖场(户),优先立项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发展设施农业并达到设施标准的,给予设施农业补助。
对生猪养殖场(户)转产发展二、三产业的,享受现有支持二、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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