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政策免交土地税
养殖用地政策免交土地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养殖用地可以免交土地税。
根据《关于检发 的通知》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免税的养殖用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养殖的专业用地,不包括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办公的用地。
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税从古至今都是主要税目。
养殖用地实质上属于农业用地,只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