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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畜禽养殖政策

2024-12-13 08:58:50 次浏览

恩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恩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江门市禽畜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和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人口集中区:恩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恩城街道办事处辖下居委会)、其他建制镇建成区(辖下居委会)、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种畜禽场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行政村、自然村中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指高层住宅小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和重要水库: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 大田镇茶山坑水库、宝鸭仔水库、西坑水库、大槐镇铜古坑水库那吉镇牛仔岭水库、横陂镇南宅水库、良西水库、青南角水库、马山水库等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以内的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包括广东恩平 坑省级自然保护区、锦江源市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君子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广东响水龙潭森林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五)潭江主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

(六)流经恩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恩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潭江一级支流以及潭江重点支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包括茶山坑河、朗底水、良西河、长安河、三山河、太平河(七)潭江流域跨市支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包括:莲塘水、蚬冈水、曲水)。

(八)跨市入海河流那扶河沿岸两侧200米范围以内(恩平市行政范围内)。

(九)铁路沿线护栏两边20米范围内。

(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边200米范围内。

(十一)铁路站场(包括规划控制范围)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十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铁路站场(包括规划控制范围)周边等划分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潭江干流流经的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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