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云南水域养殖政策

2025-02-13 10:48:01 次浏览

云南水域养殖政策概述

云南省在水域滩涂养殖方面有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旨在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养殖水域、滩涂的重要性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不仅是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支撑。

法律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云南省渔业条例》-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景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政策依据的解读

  1. 养殖证申请人确定 -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由使用权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养殖证。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按相关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养殖证。

  2.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从事水库水域养殖的,需提供市水务部门等管理单位的承包合同书;从事陆域养殖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同书)。

    • 申请养殖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养殖权转让和登记 -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依法转让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规定重新申办发证登记。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报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相关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 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高质量地顺利开展。
  2. 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 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实行网上申报审批,按属地原则管理。

    • 所有养殖水库、池坝塘均列入养殖证办理范畴,规划区域内的养殖户自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养殖证明,市水务局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

    • 70%以上。

    • 建立健全养殖证制度数据库管理档案,规范养殖证管理工作。

    •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更不能超标准收费。

    • 认真开展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执法大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3. 加大宣传力度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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