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关于农村养殖用地政策
赣州关于农村养殖用地政策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赣州市位于中国江西省南部,是一个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为了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赣州市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养殖用地政策。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相关厅局发布的政策文件,赣州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
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使用年限等事宜。
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等进行审核把关。
国有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明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程序:
- 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政策执行与监督赣州市的农村养殖用地政策不仅注重规范管理,还强调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任何违反政策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赣州市的农村养殖用地政策在严格执行的同时,也体现了灵活性和适应性。例如,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地规模或用途的情况,政策允许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
五、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赣州市的农村养殖用地政策也将不断优化和完善。未来,政策可能会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加强对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推动农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赣州市的农村养殖用地政策是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内容涵盖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选址和规模、管理方式、协议签订和备案、国有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程序以及政策的执行与监督等多个方面。通过严格执行和灵活调整,政策旨在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农业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