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富平养殖用地政策文件解读

2025-02-12 10:20:14 次浏览

富平县养殖用地政策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富平县人民政府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告。该政策旨在严格控制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防止其被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从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养殖用地的具体规定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根据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这意味着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得用于养殖业。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在难以避让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三、违法占用耕地的处罚措施

  • 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以及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政策执行的时间与范围

  • 适用于富平县范围内所有耕地的保护和用途管制。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还能有效防止耕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养殖户在选择养殖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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