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水库管理办法规定
畜禽养殖水库管理办法规定
以下是关于畜禽养殖水库管理办法规定的
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 《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整治方式按照“先公路下后公路上、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整治。第一批整治对象为水库公路下10家现场认定目前有养殖的养殖户,整治方式采取资金补助和强制拆除相结合。
整治对象水库环库路以下等10家养殖户。
整治时限年月底前全面关闭10家养殖场。
组织领导为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水库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具体工作。
部门职责1. 区环保局:负责对本次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常太镇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镇:配合区环保局对10家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负责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对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确认养殖户猪舍面积,根据补助标准对各养殖户进行补助。
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猪舍面积丈量、评估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强制拆除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区农业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指导各养殖户发展生态农业。
区水务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区经贸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1. 确认猪舍面积:4月10日前由区环保局、常太镇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养殖户的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
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数据,10家养殖场猪舍总面积 平方米。补助方案为:根据猪舍新旧、所用材料等情况,分别按每平方米3555元两档进行补助,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
下发关闭通知书:4月21日,由区政府下发关闭通知书,告知各养殖户拆除时限、补助标准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等事项,要求各养殖户在5月底前将养殖的猪全部处理,猪舍自行拆除。
强制拆除:5月30日后,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常太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和经贸局执法人员,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户进行强制拆除。
组织验收:6月15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10家养殖场拆除工作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应无一头生猪,猪舍全部拆除,养殖户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养殖,若发现再次养殖,强制拆除猪舍,并按照补助金额2倍进行处罚。
发放补助:根据验收结果,由常太镇负责发放补助款。
其它事项1. 水库目前已认定没有养殖的养殖户不得再次养殖或将养殖场地租借给别的养殖户养殖,一经发现将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 目前有养殖的养殖户要减少养殖规模,若发现养殖规模扩大将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