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养殖有何规定政策
疫情期间养殖的规定政策
疫情期间,为了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疫病的防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以下是疫情期间养殖的主要规定政策:
特种养殖整改为阻断传染 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疫情结束后,特种养殖行业基本会关停。虽然目前还没有明文出台,但长远来看,合理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于这类养殖户来说,需要进行转型以避免政策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畜禽规模养殖调整优化规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适当放宽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动物疫病防控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支持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改造,省市两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县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加快无疫省建设,按照标准配齐备足应急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于疫情的起源通常是野生动物,为了避免日后再出现问题,国家不仅对特种养殖进行整改,还加强了畜牧业养殖的管理监控等工作。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养殖场疫病防疫制度1. 防疫条件审核:规模养殖场需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人制度: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制度。
饲养管理: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疫苗免疫:规模养殖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禁养其他动物: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自繁自养: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隔离诊治: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疫苗使用规定1. 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免疫程序: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合法疫苗: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免疫记录: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接种及反应处置: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免疫效价监测: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规定1. 兽医决定: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合法用药: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休药期: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合理用药: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用药记录: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附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添加剂和药物管理: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规定1. 申报检疫: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需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出市检疫: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