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最新畜牧养殖用地政策

2025-02-12 10:16:05 次浏览

最新畜牧养殖用地政策

2024年8月的最新畜牧养殖用地政策概述:

政策背景与变化

  1. 政策演变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政策核心要点

    •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的政策彻底禁止了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项目,即使少量且能补划也不行。

    •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使用: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进行了严格控制,并要求落实“进出平衡”。

    • 上图入库管理:设施农业用地需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支持措施与分类管理

  1. 支持养殖业

    • 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支持养殖业的发展,允许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前提下进行养殖活动。

    • 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 分类管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的角色

  1. 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限制

    • 地方政府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备案与审批

  1. 备案与审批流程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的畜牧养殖用地政策在保护耕地和促进养殖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政策明确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使用限制,同时提供了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支持措施。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需充分考虑养殖业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用地条件,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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