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野生养殖禁养政策
山东省野生养殖禁养政策
以下是有关山东省野生养殖禁养政策的详细信息:
法规与通知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并停止一切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
执行措施1. 严格执法: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网络交易、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违法活动,将坚决从严从重查处。对顶风作案、对抗执法的行为,将挂牌督办,从快从重查处。
分类处置:坚持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食用性野生动物。针对每个企业、养殖户制订一套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处置方案,积极引导和扶持其转产转业。
专家指导:组建省级专家团队,指导各地对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和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禁止养殖企业或个人擅自放归、灭杀或遗弃。
补偿措施1. 补偿对象:依法取得有效许可证件或文书(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养殖的相关文书),仍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企业、养殖户列为补偿对象。
- 补偿方案:全省各市县正在加紧制订补偿方案,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农户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补偿到位,切实维护受影响群体的合法权益。
时间表1. 后续处置方案:7月底前,全省各市林业主管部门需出台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方案并报省厅备案。
特殊情况1. 禁养区划定:根据国家“禁养令”开始实施后,很多养殖户的养殖行为被禁止。禁养区包括风景区、河流边、农村居住地500米内等区域。如果养殖户在这些禁养区域内继续养殖,其养殖资格将被取缔,严重的还会被罚款。
卫生条件:对卫生条件差的养殖户,其养殖资格也会被取缔。
盲目养殖:对于那些没有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养殖、不了解动物生长情况和生长规律的养殖户,也会被劝导或限制。
散养限制1. 散养影响:有些养殖户在家里面或自己的田地进行散养,如牛、羊或猪。这些散养的动物可能会影响到周边的环境,对农民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这些散养的养殖户可能会被劝导或限制。
山东省的野生养殖禁养政策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防止非法交易和滥食行为,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和补偿措施,尽量减少对养殖户的影响。政府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也关注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