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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文件

2025-02-12 10:13:13 次浏览

嫩江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文件

以下是关于嫩江养殖用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文件信息:

政策背景从2020年开始,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逐步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明确了养殖用地的“五不准”规定,以及相关的用地管理和审批流程。

具体政策规定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
  4.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用地审批和管理1. 用地审批

  • 养殖用地的申请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 用地管理

    • 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新建畜禽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其他相关政策1. 环保政策

  • 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
  1. 贷款政策

    • 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用,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

    • 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生猪、牛羊等畜禽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正在试点开展。

  2. 良种补贴政策

    • 中央财政资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
  3. 资源化利用政策

    • 国家和省里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有机肥推广项目,有关资金已经下拨到有关县(市、区),由各地组织实施。
  4. 其他政策

    • 能繁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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