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土地养殖有什么新政策

2025-02-10 10:40:30 次浏览

土地养殖的新政策

以下是关于土地养殖的新政策的详细信息:

政策变化及审批要求

  1. 政策变化

    •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了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审批要求

    • 养殖项目占一般耕地应经批准,且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 设施农业用地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仅备案但未上图入库的,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土地使用税减免

  1. 减免政策

    • 依据相关税法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

    • 免税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养殖用地规划和审批

  1. 规划布局和选址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 审批手续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养殖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占用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土地使用税减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3. 简化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这些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养殖户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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